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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時間:2025-10-03 08:57:46 公司章程

(精)公司章程15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公司章程15篇

公司章程1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yè)經營機制、促進企業(yè)發(fā)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 房地產銷售;

  物業(yè)管理;

  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fā)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yōu)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yōu)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zhí)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xié)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fā)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

  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zhí)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并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fā)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甬政發(fā)(1994)253 號文批準,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條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監(jiān)發(fā)行字[20xx]48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2,850 萬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現終止上市情形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tǒng)繼續(xù)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規(guī)定。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條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縣丹城鎮(zhèn)建設東路262號,郵政編碼:315700。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6,623萬元。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拼搏奉獻、爭創(chuàng)一流的企業(yè)精神,堅持誠信為本、質量興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興業(yè),立足上海、面向全國、開拓國際市場,發(fā)揮品牌優(yōu)勢,壯大建筑主業(yè),拓展多元投資,實現持續(xù)發(fā)展。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藝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設監(jiān)理、裝卸勞務、建筑機械、水泥制品、建筑裝潢材料、金屬材料批發(fā)、代購代銷;根據(1997)外經貿政審函字第3381號文件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yè)務和按外經貿發(fā)展審函字第1017號文件經營進出口業(yè)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fā)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fā)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發(fā)起人為象山市政工程建設公司職工保障基金協(xié)會、象山縣二輕工業(yè)合作聯(lián)社、上海龍華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公司以及鄭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該等發(fā)起人于1994年12月經批準共同發(fā)起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6,623 萬股,股本結構為:人民幣普通股 16,623 萬股,無其他種類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yè))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ㄒ唬┕_發(fā)行股份;

 。ǘ┓枪_發(fā)行股份;

 。ㄈ┫颥F有股東派送紅股;

 。ㄋ模┮怨e金轉增股本;

 。ㄎ澹┓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ㄒ唬p少公司注冊資本;

 。ǘ┡c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ㄋ模┕蓶|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ㄒ唬┳C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ǘ┮s方式;

  (三)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章程3

  控股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lián)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guī)范的企業(yè)法人聯(lián)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qū)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qū)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fā)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yōu)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lián)合、協(xié)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fā)展規(guī)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jiān)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yè)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jiān)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xié)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xié)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xié)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zhí)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zhí)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fā)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yè)條件的企業(yè)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健全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xié)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發(fā)揮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和統(tǒng)領地位,規(guī)范公司及各級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和各級分子公司企業(yè)(以下合稱各單位)章程制定、修訂、審批、備案、執(zhí)行,以及實施章程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對章程實施統(tǒng)一指導,分級管理。 公司按照本辦法開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對各級企業(yè)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應當依法治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guī)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yè)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監(jiān)督機制。

  第五條 以下名詞在本辦法中的定義: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業(yè)出資人或全體股東制定,并對企業(yè)出資人或全體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具有約束力的關于企業(yè)組織和行為基本規(guī)則的書面法律文件。

 。ǘ┓珊弦(guī)機構:是指公司法務部、各級企業(yè)法務部門或承擔法律合規(guī)管理職能的部門。

 。ㄈ┢渌鲁滔嚓P部門:是指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關部門。

 。ㄋ模┍巨k法所稱各級企業(yè),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圍內的各級次投資企業(yè)。

 。ㄎ澹┍巨k法所稱各單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資設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蓪徍耍菏侵父鲉挝豢偡深檰枺ǚ止芊深I導)和法律合規(guī)機構對章程文本合法性、規(guī)范性、完整性及對我方權益保護的周延性進行審查,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領導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對板塊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公司法務部為公司章程歸口管理部門,在公司總法律顧問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ㄒ唬 根據板塊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章程管理體系,并接受上級公司法務部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 會同其他章程相關部門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辦理公司審批及向上級公司報批程序;

 。ㄋ模 對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進行法律審核,辦理公司審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備案;

 。ㄎ澹 指導、監(jiān)督各級企業(yè)章程管理工作;

 。 協(xié)助維護上級公司 OA 系統(tǒng)的章程管理模塊,推進板塊內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設;

 。ㄆ撸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其他章程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ㄒ唬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提出專業(yè)意見;

 。ǘ 在職責范圍內,根據公司章程和業(yè)務需要制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ㄈ 根據公司法務部的工作需要,參與章程管理監(jiān)督檢查;

 。ㄋ模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起草本企業(yè)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辦理相關審批、

  備案程序,并負責歸檔;

 。ǘ 負責直接出資企業(yè)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審批歸檔;

  (三) 指導和監(jiān)督所屬各單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維護OA系統(tǒng)章程管理模塊,做好本企業(yè)及所屬投資企業(yè)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企業(yè)應明確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各級企業(yè)法律合規(guī)機構為本企業(yè)章程歸口管理部門。

  各級企業(yè)應制定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確分管法律領導及法律合規(guī)機構全面參與章程管理的職責與流程,并確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須經過法律審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 總則;

  (二)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ㄈ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 (大) 會;

  (四) 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

 。ㄎ澹 經理層;

 。 監(jiān)事(會);

 。ㄆ撸 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ò耍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

 。ň牛 法治建設條款;

 。ㄊ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ㄊ唬 附則。

  章程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經理層、監(jiān)事(會)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議事規(guī)則科學規(guī)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二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載明企業(yè)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條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載明企業(yè)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審定的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guī)范統(tǒng)一,符合企業(yè)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表述,載明出資人或股東信息、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議事規(guī)則和表決程序,確保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其股東權利相匹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鞔_董事會定戰(zhàn)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組織結構;

  (二)明確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和表決程序的原則性規(guī)定;

 。ㄈ┹d明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

  - 5 - 予的權利事項;

 。ㄋ模┟鞔_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

 。ㄎ澹┟鞔_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如涉及)、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由董事會聘任;

  (六)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報告,明確重大決策合法合規(guī)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guī)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屬于董事會應建盡建范圍內的企業(yè)應當明確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不設立董事會的,執(zhí)行董事條款應明確執(zhí)行董事的職責。

  第十六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鞔_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

 。ǘ┟鞔_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總法律顧問(如涉及)的有關要求;

 。ㄈ┹d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ㄋ模┰O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的,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監(jiān)事會條款應明確監(jiān)事會人數組成、職責和議事規(guī)則等。

  不設立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事條款應當明確監(jiān)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八條 職工民主管理和勞動人事制度條款應對企業(yè)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進行規(guī)范,明確企業(yè)開展職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yè)財務制度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 法治建設條款應明確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或其專門委員會、監(jiān)事(會)推進企業(yè)法治建設的職責,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yè)應按照公司總法律顧問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將有關內容納入章程。

  第二十一條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條款應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

  第二十二條 章程可根據企業(yè)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國資監(jiān)管、行業(yè)監(jiān)管規(guī)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章程制定和修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內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 性規(guī)定;

  (二)修訂及時:章程記載的相關內容發(fā)生變化,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導致章程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符的,應及時修訂章程;

  (三)程序規(guī)范:章程的制定或修訂要同時滿足公司治理和企業(yè)內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業(yè)章程及內部制度規(guī)定履行相關流程。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ǘ┢髽I(yè)實際情況發(fā)生變化,與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ㄈ┏鲑Y人或股東決定、股東(大)會決議修改章程的;

 。ㄋ模┌l(fā)生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起草,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核后,上行文至上級公司批準。

  公司向上級公司發(fā)文時,應在正文中體現章程修訂內容對比,并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訂后的章程、股東決定草案等文件,并按照屬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級公司發(fā)文前,應將送審稿提交上級公司法務部及相關部門預審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上級公司審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guī)定履行董事會審核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單位(籌備組)履行本企業(yè)審批流程后,將內部審批文件或決策會議紀要及章程修訂內容對比,章程草案或修訂后的章程、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草案,以及按照屬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編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內部決策文件,報送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由股權董事牽頭人起草簽報,會簽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報公司分管各單位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

  如為落實上級公司或公司專項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涉及統(tǒng)一修改各單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匯總前款所述章程內部決策文件至公司法務部,由公司法務部起草簽報并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

  與公司投資/退出項目相關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應事先取得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同意,或與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并履行。

  履行公司審批程序前,各單位應將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審稿提交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預審核。

  各單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公司審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guī)定履行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股東(會)審核批準流程。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及其所屬投資企業(yè)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本企業(yè)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確本企業(yè)及所屬投資企業(yè)章程制定和修訂的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制定、修訂或審核章程的,原則上應使用上級公司或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 章程備案和歸檔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單位法律合規(guī)機構負責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公司及各單位應在完成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在OA系統(tǒng)的章程管理模塊中上傳掃描件;各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做好所屬投資企業(yè)的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歸檔保存。各級企業(yè)應明確本企業(yè)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門并做好歸檔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在制修訂規(guī)章制度時,應確保與本單位章程保持一致,并在職能管理過程中,嚴格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確保公司治理、經營管理等各項

  活動與本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相符。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定期對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執(zhí)行情況開展監(jiān)督檢查,并將各單位對所屬投資企業(yè)的章程指導監(jiān)督管理情況納入專項檢查或年度法治建設評價,發(fā)現管理短板并督促整改,對違反企業(yè)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章程管理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章程事務,導致公司、各級企業(yè)權益或聲譽受到重大損害的,依據公司及各級企業(yè)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5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為方便投資人,特制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guī)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只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或一、二名監(jiān)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jiān)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占注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ㄗⅲ阂蝗擞邢挢熑喂镜墓蓶|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蹋

 。ㄊ唬┢渌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zhí)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決定;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ㄊ唬┢渌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蓶|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ㄗⅲ阂陨蟽热菀部捎晒蓶|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ㄗⅲ汗究梢栽O一至二名監(jiān)事,也可設監(jiān)事會,若設監(jiān)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第十四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渌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guī)定為:萬元。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ㄈ┕蓶|決定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ㄗⅲ罕菊鹿(jié)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 等 雙 方共同出資,設立 ****和置業(yè) 有限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執(zhí)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置業(yè)有限公司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房屋開發(fā)、土地開發(fā)、房屋銷售、工程設計、預制構件、市政建設、裝飾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 期別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出資 額 實繳情況 出資 方式 貨幣 貨幣 出資 出資 出資 出資 時間 方式 200萬元 額 時間 200萬元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ǘ┕境闪⑷掌冢

 。ㄈ┕咀再Y本;

 。ㄋ模┕蓶|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鲑Y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ㄊ唬┢渌殭啵ㄗⅲ河晒蓶|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監(jiān)事 壹 名(注: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監(jiān)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ㄆ撸┢渌殭啵ㄗⅲ河晒蓶|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ǘ⿹p益表;

 。ㄈ┴攧諣顩r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公司章程7

  本授權委托聲明,我xxx(姓名)系xxx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xxx(姓名)身份證xxxx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名義打印xxx等資料xxx用。

  本授權書于xxx年xx月xx日簽字生效特此證明。

  法定代表人(簽名):xxx

  手機號:xxx_

  委托代理人(簽名):xxx

  手機號:xxx

  企業(yè)蓋章

  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yè)名稱第三條企業(yè)地址第四條企業(yè)負責人第五條企業(yè)經營范圍第六條:本企業(y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yè)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yè)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yè)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yè)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yè)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企業(yè)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yè)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公司章程9

  《市場營銷模塊2》

  題目: 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分析

  學生姓名 :

  系 別 : 經濟學與管理學系

  專 業(yè) :

  年 級 :

  學 號 :

  衡水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衡水為民藥房連鎖經營模式分析

  連鎖經營這一經營模式的實質,是企業(yè)運用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實現低風險資本擴張和規(guī)模經營的有效方法和途徑。這也是連鎖經營能得以迅速發(fā)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為民藥房可以說把這一經營模式在衡水地區(qū)內經營的比較好。

  一、 為民基本情況

  為民藥房創(chuàng)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為民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與衡水市仁和醫(yī)藥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同屬于衡水鑫境界投資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過藥品零售GSP認證。是衡水最早的品牌連鎖藥房,是市區(qū)兩級醫(yī)保定點單位,市區(qū)兩級慢性病定點單位,門店遍布衡水市區(qū)及部分縣鎮(zhèn)(覆蓋武強、棗強、饒陽、景縣、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現有員工近二百名,會員10萬余名。20xx年被中國誠信萬里行活動委員會授予國家級“誠信示范單位”的榮譽稱號。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標準,堅持品牌渠道進貨,嚴把藥品進貨關,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yè)、合法企業(yè)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yè)的審核。另外開發(fā)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tǒng),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控、分析,實現了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采購、統(tǒng)一結算、統(tǒng)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為民經營理念

  1、質量第一

  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標準,堅持主渠道進貨,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yè)、合法企業(yè)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yè)的審核。另外開發(fā)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tǒng),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控、分析,實現了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采購、統(tǒng)一結算、統(tǒng)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務至上

  公司始終把讓顧客滿意作為永恒的追求。公司還專門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開展免費測血壓、免費測血糖等服務項目。同時公司重視會員的發(fā)展,公司已擁有會員10萬余人,并以每年組織會員聯(lián)誼會的形式,開展“健康大講堂”,傳遞健康知識,不定期的組織會員開展旅游等豐富多彩的健康活動。受到各界同仁和顧客的一致好評。

  3、專業(yè)隊伍

  公司狠抓服務的同時,始終奉行“成就把心交給企業(yè)的員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三險。良好的待遇、規(guī)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優(yōu)秀的人才,從醫(yī)學、藥學專業(yè)院校畢業(yè)的員工達到70%

  藥師、醫(yī)師、助理醫(yī)師占職工總人數的40%,為給顧客提供專業(yè)服務提供了可信賴的專業(yè)技術力量。

  企業(yè)發(fā)展必須有一支優(yōu)秀的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訓機制,把培養(yǎng)專業(yè)素質人員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堅持全體員工參加業(yè)務學習,創(chuàng)建了由公司藥師團隊組成的講師團,為入職的新員工講解藥理知識。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訓師外出進修,隨時掌握最新的專業(yè)知識和信息。

  4、親情營銷

  為民藥房在全市第一家開展了24小時晝夜服務,解決了顧客夜間購藥難的問題,為了百姓及時、方便的用藥,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應”隊伍,由專門的人員配備專門的車輛負責給顧客送急需的藥品,并保證市區(qū)內一小時內將藥品送到,用行動贏得了社會的肯定和贊譽!

  三、為民的社會責任

  扶貧幫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為民藥房作為一家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yè),多年來一直以回饋社會,奉獻愛心為已任!20xx年12月,在區(qū)民政局聯(lián)系下,為鄧莊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趙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獻了價值4000多元的常用藥品。20xx年12月,為故城縣貧困兒童捐送價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絨服。20xx年做為桃城區(qū)女企業(yè)家協(xié)會的一員,田紅霞董事長為衡水市貧困兒童捐助1500元。為民藥房在衡水中學設立為民助學金,每年拿出3萬元資助家庭有困難的學生。為民人堅持用愛心來溫暖需要幫助的人,而不圖回報。為民藥房秉承“讓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業(yè)綱領,用行動踐行為大眾健康護航的使命!

  四、為民藥房的核心價值觀:誠信、 合作、 拼搏、 共贏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戶 成就員工貢

  獻社會

  五、為民藥房的使命:提供及時、安全、有效的藥品, 為大眾健康護航。

  以上就是關于為民藥房的連鎖經營概況,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機構,它經營的很成功,關鍵是它的連鎖經營模式具有很多優(yōu)點,具體如下:

  1.授權人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guī)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

  2.被授權人由于購買的是已獲成功的運營系統(tǒng),可以省去自創(chuàng)業(yè)不得不經歷的一條“學習曲線”,包括選擇盈利點、開市場等必要的摸索過程,降低了經營風險。

  3.被授權人可以擁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權人的經營啟動成本低于其它經營方式,因此可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權人可以在選址、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授權人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huán)。

  4.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不是一種競爭關系,有利于共同擴大市場份額。

  但在經營過程中為民藥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變這一弊端,成功經營連鎖藥店,把為民做大做強,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提高運營效率。

  連鎖藥店的運營很復雜,因為它是幾十或幾百或幾千家藥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緊密相關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連鎖藥店經營的藥品是幾千種甚至幾萬種,能夠實時監(jiān)控每一貨品實時位置確實是件難事,但是任何貨品流轉周期變長,也就意味著資金占用周期的延長。所以這是企業(yè)的立身之本。

  2.降低經營成本。

  節(jié)儉是任何企業(yè)和個人的美德,現今大多數藥品零售企業(yè)都注意到了這點。節(jié)省成本應該是節(jié)儉企業(yè)內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費者權益,或者減少必要的市場運營費用。成本與品質比決定了企業(yè)能否當前能生存同時中期能發(fā)展,而不是走兩個極端(能生存或中期發(fā)展)3.提高資源收益。

  資源收益是個書面詞兒,實際上就是利用連鎖藥店這個平臺獲得的主業(yè)之外的收益,比如條碼費、進店費、管理費、贊助費、展示費、陳列費等等。要注意推薦費。近幾年藥店終端流行“第一推薦”或“第二推薦”,不管什么推薦,那都是要給15%-35%的終端掛金。

  4.單店部分權力下放。

  連鎖藥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價藥店、藥妝店、藥品超市、藥品商場各種業(yè)態(tài)也是琳瑯滿目,但業(yè)績是第一位的。企業(yè)運營中,有句管理天條:本地化。 對為民連鎖藥店來說,“本地化”就是本社區(qū)化或者本區(qū)域化。不同的社區(qū)或區(qū)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場環(huán)境,有不同的消費形態(tài),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較靈活的市場開發(fā)手段。單店部分權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為民連鎖藥店業(yè)績要上去,靠的自然是優(yōu)秀的店長群體。優(yōu)秀的店長自然是克盡職守,嚴遵標準,知人善用,思維靈活,有個人的經營理念。下放部分權力能夠調動店長們的工作熱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單店的方法去提升業(yè)績。

  以上就是我對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議,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經營藥店一定會有更大的發(fā)展空間。

公司章程10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幾種情況:

  一、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因離職、退休后,經股東大會表決,公司可回收股東持有的股權。

  二、公司成立后,經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因本人原因離開企業(yè)或解職、落聘的,必須轉讓全部出資,由公司收購離開公司股東的股份,多發(fā)生在小型有限公司中,并針對某個特定的對象。

  三、國企改制后,公司股東大會修改原始公司章程,回購公司股權。

  四、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東因辭職、除名、開出等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公司按股東實際認繳的原值收購。

  五、公司章程約定因股東侵犯公司利益或同業(yè)競爭時,公司取締股東的身份,沒收其股權,使其自動喪失股東身份。

  對章程約定的強制轉讓股權條文效力的認定:

  由于對于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發(fā)生某種情況,其持有的股權應當轉讓”的情形,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作出規(guī)范性規(guī)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說明,強制性條款應當是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而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對該類規(guī)定的違反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為股東之間的協(xié)議,是公司的組織準則與行為準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約束力。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條款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當結合具體案件判定所涉法條的性質是否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凡所涉法條不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的,即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東情況的不同,依章程強制轉讓股權所涉股東的情形,可作以下處理:

  (1)《公司章程》效力對原始股東(發(fā)起股東)的約束。對這部分股東來說,章程的強制轉讓股權的條款,本身就是他們制定和認可的。對于這類股東,如在章程中約定了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以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這些約定足可以成立一個股權轉讓合同,這種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實際上可以認定是股東通過章程約定了一個附條件的合同。那么,當一定條件成就時,這個約定即對該股東產生合同的約束力。

  (2)《公司章程》中強制轉讓股權條款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通過修改章程而確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決中,股東投的反對票!豆菊鲁獭分械膹娭茥l款對此股東不發(fā)生效力。對于這類股東,雖然章程通過多數決得以通過,但筆者認為,章程多數決的效力僅應當及于公司經營管理事項和股東共同利益事項,而不應及于股東個人利益事項。這一點從《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關于股東分紅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股東分紅是股東個人利益,其分紅權的變動,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實行多數表決制。公司章程是股東們之間的一個合同集合體,在這一合同中,股東投反對票的行為,即表明了該股東不同意這一條款,自然,該條款不應對該股東產生約束力。

  (3)《公司章程》中對通過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的效力。這類股東,在受讓股權前,章程這一條款就存在。對這一類的股東,筆者認為,只要該股東不明示同意受該條款的約束,該條款即不能對該股東產生約束力。有人認為,只要該股東受讓公司的股權,即應當推定該股東同意接受章程條款的約束。筆者對這一觀點不能茍同。首先,作為股權的處分權,涉及的是股東個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東整體的利益,以默認或推定形式對股東個人權益進行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次,股權轉讓合同是雙務合同,以默認或推定形式簽訂或履行合同,是對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違背。

  綜上所述,公司章程條款的效力,一是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二是來源于股東的約定。而作為章程自治的內容,股東的約定依法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其內容不能與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否則,應當認定無效。章程中強制轉讓股權的條款,只有在與強行法不相違背,同時又具備股權轉讓合同要件的情況下,才能受法律保護,否則,該章程條款應認定無效,進而依章程強制轉讓股權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yè)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yè)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fā)。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和監(jiān)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yè)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yè))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委派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yè)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zhí)行董事、經理、監(jiān)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監(jiān)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jiān)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xié)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guī)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為:_________市_________區(qū)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樓_________層_________房號。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zhí)照核準為準):_________。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yè)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

  │股東名稱 │ 住所 │ 身份證或執(zhí)照號碼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 │ │ │

  └─────────┴─────────┴───────────────┘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本章程規(guī)定領取紅利;

 。ㄈ⿲镜娜粘9芾砑敖洜I活動進行監(jiān)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

 。ㄎ澹┕厩灞P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guī)定繳納所認出資;

 。ǘ┮哉J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ㄈ┕窘浀怯涀院,不得抽回出資;

 。ㄋ模┳袷毓菊鲁,保守公司秘密;

 。ㄎ澹┲С止镜慕洜I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yè)務發(fā)展。

  第九條 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xié)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所占比例如下: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比例 │ 出資形式 │

  ├─────────┼───────┼─────┼──────────┤

  │甲: │萬元 │ │ │

  ├─────────┼───────┼─────┼──────────┤

  │乙: │萬元 │ │ │

  ├─────────┼───────┼─────┼──────────┤

  │丙: │萬元 │ │ │

  ├─────────┼───────┼─────┼──────────┤

  │。 │萬元 │ │ │

  └─────────┴───────┴─────┴──────────┘

  第十一條 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tǒng)一,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xù)。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投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唬┲贫ê托薷墓菊鲁。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jiān)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或:執(zhí)行董事壹名,執(zhí)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三條 董事或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 董事根據自已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董事(或執(zhí)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贫ɡ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鶕浝硖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朴喒镜幕竟芾碇贫。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啥聲溉位蚪馄傅墓芾砣藛T;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yè)務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yè)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成員_________名,(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楣矩攧。

 。ǘ⿲Χ、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責表;

 。ǘ⿹p益表;

 。ㄈ┴攧諣顩r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zhèn)鶛嗳耍?/p>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yè)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ㄒ唬┳∷赺________范圍內變動;

 。ǘ┰诠菊鲁桃(guī)定的行業(yè)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ㄈ┰O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 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公司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 丁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和監(jiān)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

 、 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 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 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衅溉位蚪馄腹窘浝怼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 1 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稀⒋砉竞炇鹩嘘P文件;

 、、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胖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菙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芍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侍嵴埰溉位蛘呓馄腹矩攧肇撠熑;

 、似溉位蛘呓馄赋龖蓤(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③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zhí)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芴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yè)期限30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且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梢虿豢煽沽κ录率构緹o法繼續(xù)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yè)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guī)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guī)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中沒有規(guī)范的新興行業(yè)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yè)習慣或者專業(yè)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

  (注:營業(yè)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yè)期限的,營業(yè)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xù)的,應當在營業(yè)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xù)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fā)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yè)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guī)則制定相關規(guī)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yè)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zhí)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guī)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xù);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yè)務發(fā)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年月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年月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續(xù)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xié)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yè)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yè)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guī)定的公司營業(yè)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guī)定了明確的營業(yè)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yè)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fā)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lián)巍?/p>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本章程的規(guī)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zhí)行董事就任前,原執(zhí)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執(zhí)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guī)定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并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zhí)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guī)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并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zhí)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guī)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jiān)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jiān)事為1-2人。監(jiān)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五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guī)定監(jiān)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jiān)事可以對執(zhí)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任命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yè)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yè)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yè)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jiān)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jiān)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guī)定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guī)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

  (注:可以規(guī)定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的使用規(guī)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guī)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guī)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應當把聯(lián)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fā)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guī)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fā)行人,采取發(fā)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為企業(yè)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fā)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fā)起人共認購____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fā)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許可的其他方式發(fā)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fā)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fā)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xié)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yè)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合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yè)務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jiān)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jiān)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會成員中,1/3的監(jiān)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jiān)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四十三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jiān)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jiān)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jiān)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jiān)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jiān)事長,負責召集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jiān)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jiān)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jiān)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采用派發(fā)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fā)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yè)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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